诉讼中的免于起诉与不起诉规定
宁波北仑刑事律师
2025-06-08
在诉讼中,免于起诉与不起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。免于起诉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,即使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。这一制度旨在对情节较轻、属于初犯、自首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行为人给予宽大处理。例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63条规定,当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因遭受不可抗力无法到庭,或者有其他情形使案件无法进行时,可以免于起诉。而不起诉则是指在公诉案件中,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,可以决定不起诉;自诉案件中,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,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。两者虽都涉及不追究法律责任,但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不同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63条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因遭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,不能出庭的,审判可能因这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的,可以免于起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57条: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案件,在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的时候,可以决定中止侦查或者撤销案件,不得再次追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56条:当事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,或者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,在支付令的期间内没有支付,也未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视为撤回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54条: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机关、组织侵犯其管理职能造成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,当事人撤诉或者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,人民法院终止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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